(图取自网路)
林先生来电询问:妈妈104年底过世,106年5月份在申报10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不小心把妈妈列为受扶养亲属,现在收到国税局裁处书,不能只补税不处罚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三民分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该管稽徵机关,申报其上一年度内构成综合所得总额或营利事业收入总额之项目及数额,以及有关减免、扣除之事实,并应依其全年应纳税额减除暂缴税额、尚未抵缴之扣缴税额及依第15条第4项规定计算之可抵减税额,计算其应纳之结算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所以,林先生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书列报已亡故妈妈之免税额,已构成虚报免税额之违章情事,其违反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除补徵税额外,并裁处罚锾。
该分局特别提醒,综合所得税係採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就构成其综合所得总额之项目及数额,以及有关减免、扣除之事实,有查对并诚实申报之义务。若係委由他人代为申报,因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纳税义务人对申报内容应特别注意审视核对申报资料是否完全正确。而林先生申报10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误将已于104年底逝世之母亲列报为受扶养亲属,致产生虚列免税额之行为虽非故意,惟按其情节,核有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过失,仍会处罚。
公告时间: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