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重复列报扶养子女免税额,应由实际扶养人列报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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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重复列报扶养子女免税额,应由实际扶养人列报
(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离婚夫妻关于扶养子女免税额,得协议由一方申报,若未经协议者,应由离婚后实际扶养子女之一方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A君与B君于100年离婚,经法院判决其子女之监护权由二人共同行使。A君与B君10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均列报扶养女儿免税额,经该局就A君及B君提供女儿居住、就学及相关生活费用等资料,核认103年度A君係女儿生活之主要照顾者,应由A君列报女儿免税额,遂通报B君所辖稽徵机关剔除B君重复列报之免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离婚夫妻重复列报子女免税额,双方可先进行协议,若协议不成,国税局将依双方提出之实际扶养事实证据予以认定。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 刘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671

 

公告时间:2018/03/02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704762CF64FE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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