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换补休期限 劳动部决议「当年度休完!」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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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换补休期限  劳动部决议「当年度休完!」 | 文章内置图片

(劳基法修正案加班可换补休规定,明订加班换补休将採年度结清做法。图/网路)

 

劳基法修正案即将于3月实施,其中新增加班可换补休规定,劳动部长林美珠已正式核定相关施行细则修正案,明订加班换补休将採年度结清做法,目前送行政院审查。

 

根据了解,《劳基法施行细则》上月26日预告时,对于「加班换补休」期限原本是採甲乙两案并陈。甲案参考特休假结清做法,可以比照特休假以週年制、历年制、教学单位之学年度、事业单位之会计年度或劳僱双方约定年度之期间等作为最终补休期限。乙案则採一律以当年度12月31日为补休最终期限,不论何案,期限到了就必须结清换回加班费发给劳工。部长确定择定甲案,代表换休最后期限比照特休假,必须于年度内休完,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否则要给加班费。施行细则亦明定三个月加班时数总量管制採连续三个月为一周期。

 

劳动部条件司副司长黄维琛今日表示,加班换补休的期限,已决定採用甲案「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历年制、教学单位之学年度、事业单位的会计年度或劳雇双方约定年度期间)。黄维琛补充,甲案让劳资双方好操作,原本的特休年度终结是什么时候,补休也是同一个年度终结,对劳工来说不会拖太久。

 

黄维琛强调,劳工也不用太胆心,法律仅规定最低标准,避免僱主无限期不给劳工补休,法条的本身就说期间是劳雇双方的协商,所以一定要尊重,但为了不让特休一直往后延,才要规定一个最晚的期限。

 

加班换补休期限  劳动部决议「当年度休完!」

(法律规定最低标准,避免僱主无限期不给劳工补休,劳雇双方皆可协商。图/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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