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企业委託外资投资我国证券,处分该企业暨负责人罚锾、限期出清持股及停止股东权利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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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企业委託外资投资我国证券,处分该企业暨负责人罚锾、限期出清持股及停止股东权利

(图/翻摄自自由时报)

 

金管会表示,前于106年5月5日就大陆企业100%持股之香港子公司未依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透过外资投资国内有价证券,经依同条例第93条之1第1项规定对该大陆企业予以裁罚等。金管会持续查核发现该大陆投资人另藉由他人名义透过外国机构投资人委託买卖国内证券,此投资行为亦违反上开两岸条例规定,金管会爰再依同条例第93条之1第1项规定,对该大陆投资人处罚锾新臺币60万元、停止股东权利及限期于6个月内出清持股。


另该大陆投资人买卖持有国内证券期间,已达该证券已发行股份总数10%(即大股东),亦违反证券交易法第22条之2有关大股东自取得身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股之限制,并且未依同法第25条及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持股异动申报事宜,金管会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第1项及第179条第1项规定,对该大陆投资人处罚锾合计新臺币522万元。


金管会重申侨外资及陆资投资国内有价证券应确实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令,嗣后如经发现违规情事,将依相关规定从重议处。


公告时间:2017-12-06
文章来源: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12050005&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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