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疾病管制署表示,为妥善使用公费流感抗病毒药剂,依卫生福利部传染病防治谘询会流感防治组、预防接种组联席会议决议,自今(106)年12月1日起调整公费药剂治疗性用药对象,将「伴随危险徵兆之类流感患者」调整为「未满5岁及65岁以上之类流感患者」及「确诊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诊待床)之病患」。
另自今年12月1日至明(107)年3月31日增加「有类流感症状,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学有类流感发病者」为公费药剂使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众,至全国各县市3千多家公费药剂合约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告知医师,不需快筛,均可依规定使用公费流感抗病毒药剂:
1.符合「流感併发重症」通报病例
2.孕妇经评估需及时用药者
3.未满5岁及65岁以上之类流感患者
4.确诊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诊待床)之病患
5.具重大伤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剂者)或流感高风险慢性疾病之类流感患者
6.肥胖之类流感患者(BMI≧30)
7.经疾病管制署防疫医师认可之类流感群聚事件
8.符合新型A型流感通报定义者
9.新型A型流感极可能/确定病例之密切接触者
10.动物流感发生场所扑杀清场工作人员
11.有类流感症状,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学有类流感发病者。
有关公费流感抗病毒药剂用药条件、合约医疗机构名册及其他流感防治相关等相关资讯,可至疾管署全球资讯网「流感专区」点选「流感防治一网通」(http://www.cdc.gov.tw),或拨打免付费防疫专线1922(或0800-001922)洽询。
公告时间:2017-11-24
文章来源:https://www.mohw.gov.tw/cp-16-386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