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申报子女免税额注意事项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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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申报子女免税额注意事项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离婚夫妻如欲申报扶养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之子女免税额者,双方应先进行协议,如未能协议或协议不成,致发生重复申报之情形,则由离婚后实际扶养之一方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与其前妻乙君(双方于98年间经判决离婚)分别办理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均列报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税额85,000元,致发生重复列报免税额情事,经国税局审酌乙君除取得对丙君之监护权外,并与丙君同住且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及卫生之照顾,具实际扶养事实,乃否准甲君列报丙君之免税额85,000元。甲君不服,主张其已依法院判决支付扶养费,应由其列报扶养丙君之免税额,案经復查驳回,甲君未提起诉愿而告确定在案。


该局进一步说明,夫妻离婚后双方应如何申报扶养子女免税额,依财政部66年9月3日台财税第35934号函规定,得协议由一方申报,子女有2个以上者,可分由双方各申报1人,如未能协议或协议不成者,由离婚后实际扶养之一方申报。而所谓扶养,须对受扶养者扶持养护,尽其照顾之能事,非仅止于单纯给予生活费用,即谓其已尽扶养之义务,故双方未能就列报扶养子女免税额为协议,则係以该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实际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及负担行使法律上权利义务等事实加以审认。


该局提醒民众,倘离婚夫妻对于列报扶养子女免税额有疑义,可就近向国税局洽询,或亦可于上班时间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详细解说。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吴稽核06-2298099

 

公告时间:2017-11-14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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