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通过「民用航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2017-10-26
  • A
  • A+
  • A++

行政院会通过「民用航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图/翻摄自中央社)


行政院会今(26)日通过交通部拟具的「民用航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赖清德表示,此次「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以增订专章方式完整规划遥控无人机的管理制度,并增订民用航空运输业退场机制与相关罚则,对提升飞航安全、无人机活动秩序,以及健全民航业管理,均有助益,应加速推动。请交通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尽速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为强化遥控无人机管理及飞航组员疲劳管理的需要,并鑑于105年间復兴航空公司无预警停航及宣布解散,对国内航空运输产业及旅客疏运等,均造成重大冲击,因此拟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订民用航空运输业应遵守之事前申报程序,并纳入授权子法规范之范围;另配合第48条第3项修正,相关准用条文酌予调整。(修正条文第48条、第63条之1、第65条、第73条、第76条及第77条)
二、明定遥控无人机于建筑物外开放空间之飞航活动依第9章之2规定管理,其遥控无人机所有人或操作人应负各项安全、管理及事件通报责任。(修正条文第99条之9)
三、明定最大起飞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所有之遥控无人机,应办理註册与标示;操作人操作最大起飞重量二万五千公克以上、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所有之遥控无人机或最大起飞重量一千公克以上不逾二万五千公克装置导航设备之遥控无人机,应取得相关操作证后,始得操作遥控无人机。(修正条文第99条之10)
四、为防止遥控无人机于该法第4 条所规定之禁航区、限航区、航空站及飞行场四周一定范围从事活动,影响飞航及国家安全,定明不得于该等范围从事活动及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因执行业务需在该等范围之区域从事遥控无人机飞航活动,应经同意后使得为之及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遥控无人机活动之活动区域、时间及其他管理事项;另定明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因执行业务需在规定区域外从事遥控无人机飞航活动,应经同意后使得为之;復为保障飞航安全,定明遥控无人机未经同意进入禁航区、限航区、航空站或飞行场四周一定范围及于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告之区域、时间及其他管理事项外活动之取缔规定。(修正条文第99条之13)
五、为便利政府机关执行灾害防救、侦查、调查、矫正业务等法定职务,有立即性或保密性之任务,而于航空站或飞行场四周一定距离范围内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告之区域内从事活动,或从事该法第99条之14第1项第2款至第8款之活动,经民航局同意者,不受相关规定之但书。(修正条文第99条之16)
六、配合新增飞航时限规范,并为落实航空人员及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疲劳管理能遵守相关规定及民用航空运输业如有违反停业或结束营业须经核准,或未依核准内容执行之情事时,将影响公共利益,爰依其违规情节定明处以民用航空运输业及其负责人行政罚则,次考量未依规定事先申请航线暂停或终止亦将影响公共利益,增订处罚之规定。(修正条文第111条及第112条)

 

公告时间:2017-10-26
文章来源: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ms=99606AC2FCD53A3A&s=6D804897F0AD3116

 

  • 本文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