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儿子列报母亲免税额,小儿子可以列报母亲的医药费吗?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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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子列报母亲免税额,小儿子可以列报母亲的医药费吗?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合于第17条规定得申报减除扶养亲属免税额之受扶养亲属,有各类所得者,应由纳税义务人合併报缴,即综合所得税係採「申报户」原则,而有关扣除额及相关费用减除,亦应以同一「申报户」内发生者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4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其母医药费扣除额445,000元,经该局以甲君与其母非属同一申报户,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张确有支付其母医疗费之事实,医疗费用应可减除云云。该局復查决定以其母104年度係由其兄列报为受扶养亲属 ,与甲君非属同一申报户,全案业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确定。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之要件,除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外,尚须发生在同一申报户内之成员,方符合得以申报扣除之规定。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 陈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661

 

公告时间:2017-09-29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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