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凤山分局表示:依医疗法第22条第1项规定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开给载明收费项目及金额之收据,故民众至医疗院所就诊时,除部分负担之自负额及挂号费外,若另有自费收入者,业者应主动开立医疗收据交付,另执行业务者至少应设置日记帐一种,详细记载其业务收支项目,并于年度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列报执行业务收入及所得。
该分局指出:医疗院所主要收入来自于健保及自费收入,医疗院所多以现金收费,常有漏开医疗收据及短报自费收入情形,惟一旦经稽徵机关查获必须依法补税及处以罚锾。该分局进一步说明,经查辖内○○牙医诊所申报103年度执行业务之自费收入与民众申报列举扣除之医疗收据金额虽属相当,惟向业者调阅该年度自费收据,查得除漏报民众列举扣除之医疗收据12万元外,另短报自费收入48万元,合计查获漏报自费收入60万元,依法补税及处以罚锾。
该分局提醒:医疗院所应确实开立医疗收据并申报收入,切勿心存侥倖,如有短、漏报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应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
公告时间:2017-09-21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5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