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暂缴税款在年度决算日才可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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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暂缴税款在年度决算日才可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图/翻摄自网路)


营利事业于9月所缴纳的所得税暂缴税款,不能于缴纳日即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必须要等到年度决算日,才能依据当年度损益计算出暂缴税款实际抵缴应纳税额的金额,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在年度决算日才能结算出当年度损益,并据以计算结算申报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而期中所缴纳的暂缴税款只有抵缴结算申报应纳税额的部分,才是实际缴纳的税负,可于年度决算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至于超过部分因日后会退税,所以不能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105年1月1日帐载余额200,000元,5月31日缴纳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100,000元,9月20日缴纳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税款50,000元。甲公司于11月20日发放现金股利1,000,000元,当日累积未分配盈余帐户余额3,000,000元。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3规定,甲公司缴纳的暂缴税款,要在年度决算日(即105年12月31日)才能将实际已抵缴税额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故甲公司分配股利基准日(105年11月20日)之正确税额扣抵比率计算如下:
1.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期初余额200,000元+自缴104年度结算申报税额100,000元=300,000元。
2.正确税额扣抵比率=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300,000元÷累积未分配盈余帐户余额3,000,000元=1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注意,暂缴税额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的日期为年度决算日,切勿于缴纳日计入,以免发生超额分配可扣抵税额的违章情事。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许审核员 06-2223111分机8029

 

 

公告时间:2017-08-24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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