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暂缴申报即将于9月1日开始,该如何申报报乎你知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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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暂缴申报即将于9月1日开始,该如何申报报乎你知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106年度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止,营利事业是否应办理暂缴申报,该局整理如下:


一、免办理暂缴之营利事业:
(一)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二)独资、合伙组织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三)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四)营利事业于106年9月30日前遇有解散、废止、合併或转让情事,依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五)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106年度新开业者。
(六)营利事业以其105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臺币2,000元以下者。
二、应办理暂缴之营利事业
(一)缴纳暂缴税款后免申报:
营利事业按其105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暂缴税额超过新臺币2,000元,且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额者,于自行向国库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暂缴申报。
(二)一般申报:
营利事业按其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暂缴税额超过新臺币2,000元,且有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额者,必须依规定格式,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併向国税局申报。
(三)试算暂缴申报: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合作社或合于医疗法第5条规定之医疗社团法人,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106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按税率17%,计算其暂缴税额,办理暂缴申报。
该局进一步提醒营利事业,採用网际网路办理暂缴申报者,可在申报期间届满前,以网路方式上传附件资料,免再寄送纸本,如未能及时採网路上传附件或附件上传不成功,应于106年10月11日前将应检附之证明文件以纸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营利事业欲了解更详细资讯,可至该局官网http://www.ntbsa.gov.tw暂缴税额专区查阅。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邱股长 06-2223111转8034

公告时间:2017-08-14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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