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侨居住者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其可减除之免税额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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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侨居住者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其可减除之免税额

(图/翻摄自网路)

 

      本局表示,外侨有中华民国来源之所得,且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停)留合计达183天以上,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本局说明,外侨居住者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可减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条件之受扶养亲属免税额,每人85,000元;纳税义务人、 配偶或直系亲属年满70岁者,每人127,500元:


(一)纳税义务人之子女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二)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三)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于民法第1114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之规定,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确係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本局提醒,外侨可以利用网路申报,快速又便利。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本局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   郭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46

 

公告时间:2017-08-08
文章来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525757203559455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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