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本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5条第6款规定,资金之使用包括资金借贷、预付款、暂付款、担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称「担保」,包含为关係人提供背书保证,也就是以背书方式保证被背书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债务责任,即保证人应承担被背书人无法偿还债务的信用风险。
该局说明,最近查核辖内甲公司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该公司为大陆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背书保证金额约147亿元,甲公司虽于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揭露资金使用资讯,却未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列报手续费收入,经该局依大陆子公司实际动用银行借款之加权平均金额,参考金融机构承作保证业务手续费率调增手续费收入约1,50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为关係人提供背书保证,是属于移转订价查核准则所称之受控交易,应参考金融机构承作保证业务手续费率或其他可比较资料,按营业常规列报手续费收入,以免经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如仍有不明瞭之处,可至该局网站(网址为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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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2017-07-26
文章来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882585452131661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