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如有股东可扣抵税额超额分配情形,应注意计算超额分配应补税额及裁罚计算基础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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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如有股东可扣抵税额超额分配情形,应注意计算超额分配应补税额及裁罚计算基础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併同股利或盈余净额分配予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之可扣抵税额,如有所得税法第114条之2规定超额分配之情事者,稽徵机关应以股利或盈余净额依税额扣抵比率计算金额之半数与实际分配之可扣抵税额金额之差额,计算超额分配应补税额及裁罚基础。


该局进一步说明,鑑于自104年1月1日起两税合一股东可扣抵税额减半新制实施后,营利事业可分配予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之可扣抵税额,已修正为按股利净额依税额扣抵比率计算金额之半数,其余半数则不得分配,故税捐稽徵机关于计算超额分配应补税额及裁罚基础时,应将不得分配之半数排除在外。营利事业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超额分配税款者,亦应依上开规定计算应补缴税款,并得于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股东皆为本国个人股东,104年度分配股利净额1,000,000元适用之税额扣抵比率为28.70%,超过依规定计算之税额扣抵比率26.70%,致产生超额分配情形并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之2第1项规定按超额分配之金额处1倍以下之罚锾,有关超额分配应补税额及裁罚基础计算如下:


A.分配股利净额1,000,000元×实际分配税额扣抵比率28.70%×50%=实际分配之可扣抵税额143,500元


B.分配股利净额1,000,000元×依规定计算之分配税额扣抵比率26.70%×50%=应分配之可扣抵税额133,500元


C.实际分配之可扣抵税额143,500元-应分配之可扣抵税额133,500元=超额分配应补税额10,000元        


该局唿吁,营利事业自104年1月1日起两税合一股东可扣抵税额减半制度实施后,计算补报并补缴超额分配税款时,请注意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联络人:审查一科孙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73)

 

公告时间:2017-07-17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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