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依据公共债务法第5条规定,各级政府所举借1年以上公共债务未偿余额预算数(简称长期债务),合计不得超过前3年度名目国内生产毛额(简称GDP)平均数之50%,其中直辖市政府债务比率合计7.65%,各直辖市政府个别之债务比率,每年由财政部公告之。
为因应直辖市政府编制107年预算案需求,财政部业依据前揭规定于本(106)年6月23日公告107年度各直辖市政府长期债务占前3年度GDP平均数之比率上限(详后附表)。其中臺北市(2.49%)、高雄市(1.82%)、新北市(1.00%)、臺中市(0.87%)、臺南市(0.71%)、桃园市(0.76%)。至计算方式,係在直辖市政府合计长期债务上限7.65%范围内,依3项分配指标计算。以107年度为例,第1项为101年底长期债务未偿余额预算数占前3年度(104至106年度)GDP平均数之比率,第2项係依公共债务法第5条第2项第1款规定比率分配,第3项则按各直辖市政府前3年度(103年至105年度)自筹财源占其岁入比率之平均数为权数所计算之分配比率。
整体而言,近年来(103至106年度)直辖市长期债务比率合计数尚无明显变化,介于4.36%至4.62%间。财政部国库署进一步表示,由于我国GDP持续成长,直辖市之长期债务未偿余额虽有增加,惟债务比率合计数尚属平稳,该署将赓续依公共债务法相关规定,按月监督地方政府之债务情形,以维地方财政健全。
附件:107年度直辖市1年以上公共债务未偿余额占前3年度名目国内生产毛额(GDP)平均数之比率上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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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2017-07-06
文章来源:http://www.nta.gov.tw/web/AnnNews/uptAnnNews.aspx?c0=238&p0=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