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出售房屋未依实际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经国税局通知辅导补申报及补缴税款者,倘逾期或未依规定办理,经查获有短、漏报情事时,国税局将依查得资料核定补税并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办理104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以房屋契税缴款书上记载的移转价格850万元,按评定现值35%列报财产交易所得297万5千元,嗣经本局发函辅导甲君于文到10日内补办申报,惟甲君逾期未办理,本局乃依查得实际交易价格资料,以房屋出售价格2,480万元减除房屋买进价格1,880万元及相关费用(仲介费及代书费)90万9千元,核算调增甲君财产交易所得509万1千元,予以补税及处罚。甲君主张不知此申报方式有误,且未保留无任何单据,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等语申请復查。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第1项规定,仅係提供稽徵机关于纳税义务人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得按财政部颁订标准核定财产交易所得,尚非赋予纳税义务人有利用不提供交易资料而达到减少税负的权利。又综合所得税係採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出售房屋获有所得,即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按实际之财产交易所得办理申报,不能以未保留相关资料或不知法令而免除应尽之注意义务,遂驳回甲君之復查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注意诚实申报实际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报所得而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
(联络人:法务二科林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911)
公告时间:2017-06-29
文章来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9012591271564658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