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有关媒体报导基因改造马铃薯于我国申请食品查验登记欲供作食品原料一事,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表示,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1条第2项规定,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经中央主管机关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并查验登记发给许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目前我国已收到一件基因改造马铃薯申请案,食药署依程序办理审查中。
食药署强调,我国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评估审查,所採取的评估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一致,故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业者,应依「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评估方法」备齐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产品特性、营养成分分析、毒性及过敏诱发性之评估等各项资料,由相关学术领域专家学者依据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评估方法逐案严格审查,并检验确认该转殖品系之基因表现情形,确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安全无虞,与传统作物为实质等同后,才会许可于我国供作食品原料。通过审查许可含特定转殖品系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可进一步制造、加工成为食品。
为使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审查资讯透明化,目前我国审议中及已审查通过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详细清单皆可由食药署网站(http://www.fda.gov.tw)首页/业务专区/食品/食品查验登记管理/基因改造食品项下查询。
为让民众获取正确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卫生资讯,消弥不必要疑虑,食药署已强化基因改造食品标示资讯之揭露,不论是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直接供应饮食场所(如餐厅),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皆应依规定标示「基因改造」等字样,以保障国人饮食健康安全及消费权益。
公告时间:2017-06-22
文章来源: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316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