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次给付租金时依规定扣缴率10%扣取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将扣取税款向国库缴清,若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则免予扣缴,而不论是应扣缴或免予扣缴,都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内扣缴的税款开具扣(免)缴凭单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小规模营利事业所登记之负责人,即为所得税法第89条规定之扣缴义务人,如于给付房东租金时,未依规定扣缴所得税款,国税局除限期责令补缴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款及补报扣缴凭单外,并按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处1倍以下之罚锾;其未于限期内补缴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款,或不按实补报扣缴凭单者,将会按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处3倍以下之罚锾。
该局举例,甲君租屋经营小吃店,与房东约定租金为每月25,000元,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甲君应于每月给付租金时先依规定代为扣取10%税款即2,500元后,再给付房东租金22,500元,并于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纳扣取之税款。另外,于次年1月底前将扣缴的税款开具扣缴凭单及填写申报书向国税局申报,否则经查获,国税局除责令补缴应扣未扣税款及补报扣缴凭单外,还会依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扣缴单位如有短漏报租赁所得,应尽速办理补扣缴及申报,若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之案件而自动补扣缴、补报者,可减轻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苏股长06-2298047
公告时间:2017-06-21
文章来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51/7873779581160138517?tag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