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越南工商部竞争管理局于106年5月31日公布第1931/QD-BCT号决定,决议对自全球进口彩色钢板採取防卫措施,并自106年6月15日起生效,为期3年。
该局係于105年5月24日受理越南DAI THIEN LOC、THEP NAM KIM 及TON DONG A等4家厂商之申请,自7月6日对彩色钢板展开防卫措施调查,被调查产品主要用于制造工厂铁皮屋、侧墙、捷运护墙,少量用于冰箱及洗衣机等家电之外壳。(越南海关税则号列:72107010、72107090、72124010、72124020、72124090、72259990、 72269919、72269999)。
越方本次防卫措施係以关税配额的方式实施,获配有个别配额之国家包括:我国、中国大陆及韩国等,其余出口国共用配额。分配予我国之配额依过去实绩分配为第1年(106年6月15日~107年6月14日)14,428公吨、第2年(107年6月15日~108年6月14日)15,871公吨及第3年(108年6月15日~109年6月14日)17,458公吨,配额内不课徵防卫税,以原先对我国适用之关税税率(平均约5%)进口;而配额外进口之彩色钢板,于防卫措施实施期间均于原先所课徵关税外再加徵19%防卫税。
对于进口高品质而使用于特殊目的之彩色钢板,包括使用于火力发电厂之涂料採用聚偏二氟乙烯涂料(Polyvinylidene Floride;PVDF)之钢板、使用于电子及民用电产业之预涂板(Pre-Coated Metal Steel;PCM)及覆膜板(Polyvinyl Chloride- Coated Metel Steel;VCM),直接使用前述类别钢板之越南公司可向越方工商部申请免除适用防卫措施。免除适用防卫措施之厂商名单及免除适用防卫措施之高品质彩色钢板量将公布于越南竞争管理局之网站(http://www.qlct.gov.vn)。
另越方规定自生效日(6月15日)起,输越彩色钢板倘欲适用配额内关税者,皆须检附配额证书,且仅得自海防(Hai Phong)及胡志明市(Ho Chi Minh)两港口进入;倘未检附关税配额证书,或未自上述两港进口者,将加徵19%之防卫税。
本案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及驻越南代表处经济组于越方调查期间即不断表达关切及要求谘商,并于越方公布决定前赴越进行事前谘商,严正表达我国对本案关切,并争取较多之国家配额。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将于近期另行公告本案我国出口配额管理作法。
贸易局发言人:徐副局长大卫
联络电话:2397-7103、0978-623-862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业务联络人:双边贸易一组施科长惇怡
联络电话:2321-2824 、0910-019-726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公告时间:2017-06-01
文章来源:http://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pid=604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