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税免税额220万之扣除与受赠人人数无关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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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免税额220万之扣除与受赠人人数无关

(图/翻摄自网路)

 

民众王先生来电询问,欲赠与其名下存款300万给2名子女,是否需缴纳赠与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7条第1项及22条规定,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举例来说,如果王先生106年度将名下存款300万赠与2名子女,因王先生为赠与人,即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当年赠与总额300万元,不问受赠人数之多寡,于减除免税额220万元后之课税赠与净额为80万元,按税率10%(按现行规定,课税赠与净额在2,500万元以下者,课徵10%),课徵赠与税8万元。

 

该局特别唿吁,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依本法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202】

 

 

新闻稿提供单位:左营稽徵所 职称:税务员 姓名:谢雅斐

联络电话:(07)5874709 分机:6936


公告时间:2017-05-31
文章来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780999356835159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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