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固定资产于未达耐用年限因特定事故而毁灭或废弃时,虽经会计师所得税查核签证申报报告「核实认定」,稽徵机关亦得实质调查审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3年度列报未达耐用年限之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惟未提示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主张依财政部97年11月12日台财税字第09704548630号令,可依会计师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列报未达耐用年限之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然该局于查核时发现,甲公司会计师营利事业所得税签证申报查核报告并未详载报废事实,且签证会计师对系争报废固定资产执行之查核程序仅係抽查财产异动单并与帐载纪录核对,并未于实际报废时监毁,是仍请甲公司提示具体证明文件供核实认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涉及将资产毁灭、废弃或变卖,且毁灭、废弃或变卖均有外在资料可供查证,始得认列损益;如于毁灭或废弃时有委外处理费用,亦可列报费用,废料之变卖收益则应列为营业外之收入。营利事业如有任何问题,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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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2017-05-24
文章来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693595883774290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