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常见免税额申报错误之类型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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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常见免税额申报错误之类型

(图/翻摄自高雄国税局官网)

 

高雄张先生询问:他今(106)年1月间办理结婚登记,其105年度综合所得税可否与配偶合併申报?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今(106)年度係申报105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就张先生而言,因105年度尚属单身,故不能与106年始办理结婚登记之配偶合併申报,以免造成虚列免税额及扣除额等违章情形,而遭补税处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为106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日截止,每年常见纳税义务人因不谙法令致漏报所得或虚列免税额等情形,该局特别指出下列申报常犯错误及违章类型,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

 

一、课税年度尚无婚姻关係(如:以前年度已离婚或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与配偶合併申报,致虚报配偶之免税额及扣除额。

二、虚列课税年度前已死亡之受扶养亲属,致虚报免税额。

三、漏未合併申报受扶养亲属之所得。(如:受扶养父母亲之利息或营利等所得)

四、虚列实际上无亲属及家属关係,或属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之其他亲属或家属者,却列报为子女、兄弟姊妹。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除应如期办理结算申报外,另每年申报期间由本局服务人员(工读生)协助民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仅属服务便民措施,对于申报内容,纳税义务人仍应尽其详实核对之注意义务,以免产生漏报或虚列情事,致遭补税受罚。【#174】

 

 

新闻稿提供单位:法务二科 职称:税务员 姓名:杨家芬

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8742

 

公告时间:2017-05-15
文章来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783622362055828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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