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于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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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于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

(图/翻摄自臺北国税局官网)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于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说明,近来房市低迷、贷款不易,不少民众因资金压力抛售持有之预售屋,倘买方分别于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卖方之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4年1月以900万元购入预售屋1户,惟近来房市不如预期,甲君囿于资金压力104年11月以950万元出售该预售屋。该屋头期款等款项于104年11、12月分批给付,惟尾款于105年1月交付,故甲君应于105年度申报该屋之财产交易所得50万元。


该局唿吁,民众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于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否则一经查获将被补税处罚,得不偿失。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税捐稽徵机关。


(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30)

 

公告时间:2017-05-08
文章来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78366147618265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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