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购法与国际接轨 善用弹性机制即可办好採购

2017-04-13
  • A
  • A+
  • A++

採购法与国际接轨 善用弹性机制即可办好採购

(图/翻摄自网路)

 

针对本(13)日吕钦文建筑师投书苹果日报指政府採购法非修不可乙节,工程会表示我国採购法与WTO政府採购协定一致,为一兼具兴利防弊与国际接轨之採购制度,机关善用其弹性机制,即可因案制宜办好採购。

WTO政府採购协定对于採购之分类,也是区分为工程、财物与劳务三种类型,与採购法分类相同。採购法并已规定劳务採购得免收押标金、保证金,机关可以针对个案情形据以办理。经统计各机关近3年办理技术服务採购收取押标金之件数比率仅13%。
机关办理公共工程如有须使用创新而独特产品之需求,得经审查确认后列入招标文件上网招标,涉及特定之商名、专利、设计或型式等者,加註「或同等品」;或採行最有利标将厂商创新情形列入评选项目,具有此种优势之厂商,可增加得标机会。另为鼓励各机关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标,以遴选具有履约能力之优质厂商参与公共工程,工程会105年9月已订定行政规则落实执行,经统计105年度巨额工程採购(新臺币2亿元以上)採最有利标决标件数比率自104年度之11.30%提升至16.07%。採最有利标除可避免因最低标而衍生低价抢标,厂商并可获合理利润,亦有利于厂商研发新技术、工法等,改善整体营建环境。
为协助各机关订定公平合理之採购契约,採购法规定各类採购契约以採用主管机关订定之范本为原则,工程会已订颁工程、财物、劳务等12种契约范本供机关运用。厂商对于机关之招标文件内容,如有疑义或认为违反法令,可依法于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向採购机关请求释疑或提出异议,对个案向招标机关表达意见。各採购稽核小组亦可稽核机关之採购文件是否有失公平合理。
此外,依机关委託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规定,技术服务评选案採预先载明之固定费用或费率者,机关无须订定底价及议减厂商报价;如需订定底价者,其时机係于评选出优胜厂商后,且参考厂商之报价;另为利机关执行,于106年3月31日修正该办法第24条,议价厂商报价合理且在预算金额以内者,机关得依其报价订定底价,照价决标。
工程会表示,针对社会各界反映採购法修法意见,除已透过修正子法、范本处理者外,涉及母法之部分,已汇整研拟修正草案函报行政院,未来仍将持续与各界沟通,以利立法院审议通过。

 

公告时间:2017-04-13
文章来源: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News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10604480

 

  • 本文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