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会通过「财团法人法草案」,完备财团法人法制,开启财团法人法制规范新纪元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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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会通过「财团法人法草案」,完备财团法人法制,开启财团法人法制规范新纪元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翻摄自网路)

 

「财团法人」是指以独立财产为基础,以推动社会公益为目的,由法律赋予法人格之组织。目前有关财团法人之设立及管理,仅有民法原则性之相关规定及各主管机关依职权所订定之职权命令或行政规则为主要依据,其规范内容不仅难以因应社会变迁,且法律位阶亦有不足。为补充民法规范之不足,建构财团法人之周延法制环境,发挥其造福人群之公益目的,法务部研议完成「财团法人法」草案(以下简称本草案),并经行政院院会于今(6)日审查通过,俟完成立法程序后,未来将有「财团法人法」此一法律完整规范管理财团法人,开启我国财团法人法制规范新纪元。
本草案之重点如下:
一、区分「政府捐助」与「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各有不同之监督密度
目前财团法人之管理并未区分为政府捐助或民间捐助者,故未依其性质不同而予以适当管理。本草案区分「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与「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对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採高密度监督,对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则採低密度监督,以回应社会各界对于政府捐助财团法人应加强管理之期待。
二、健全财团法人之人事制度,避免利益冲突,期能充分发挥功能
禁止财团法人将财产为违反利益冲突规范之移转、运用。董事或监察人不得假借职务之便,而为图利行为;有利益冲突者,应自行迴避,违反时并设有罚锾规定(本草案第14条至第16条)。明定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之董事、监察人之人数、任期、职权及消极资格(本草案第39条至第47条)。
三、明定财团法人之财务管理机制,强化内控及稽核制度
(一)明定财团法人财产之保管及运用方法,应採取存放金融机构、 购买公债、购置业务所需之动产与不动产或本于安全可靠之原则所为有助于增加财源之投资方法(本草案第19条)。
(二)明定财团法人应建立会计、内控及稽核制度。又财产总额或年度收入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其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本草案第24条),并授权各主管机关得针对规模较大之财团法人订定更详细之财务报表制度(本草案第25条第5项)。
四、建构财团法人之财务资讯透明机制,透过社会监督,导引健全发展
明定财团法人之财务资讯公开之原则,财团法人之财务报表与运作资讯应送主管机关备查及主动公开,俾透过社会大众共同监督,导引财团法人健全发展(本草案第25条第3项)。
五、建立财团法人之退场机制,明确化其废止、合併及休眠之处理
明定财团法人之废止许可要件(本草案第30条)、创设财团法人合併制度(本草案第34条至第37条)、建立休眠财团法人之处理机制(本草案第67条)。
六、强化对政府捐助或捐赠之财团法人之监督机制,俾维护公产、落实公益
(一)明定我国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遗留财产,并以该等财产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视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本草案第2条第3项)。
(二)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原则上为无给职,且不得双重受薪(本草案第52条)。
(三)强化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之退场机制,明定其已完成设立目的、无法达成设立时之目的、效益不彰或情事变更,而无存续必要时,主管机关得命其解散(本草案第58条)。
(四)授权主管机关得就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之财产管理与运用方法、投资项目与程序、绩效评估、预决算之编审、核转、董事长与其他从业人员之薪资、奖金等事项,订定更严格之监督规定,以确实发挥政府捐助之财产用于公益(本草案第61条)。
(五)对于政府机关(构)等为主要捐助(赠)人之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如有加强监督之必要,经主管机关指定者,其应加强之监督机制(本草案第64条、第65条)。
(六)对于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捐助(赠)型态转为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政府聘(派)之董(监)事人数之比率,应与政府捐助(赠)基金之比率相当(本草案第66条)。

 

公告时间:2017-04-06
文章来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463159&ctNode=27518&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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