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会发布在建工程因应一例一休处理原则 106年3月7日生效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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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会发布在建工程因应一例一休处理原则 106年3月7日生效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翻摄自网路)

 

为因应一例一休对于在建公共工程之影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主委吴宏谋表示,自105年12月26日起即邀请产官学界代表召开多次会议讨论,经与各界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已于106年3月7日订定「机关履约中工程因应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法案之处理原则」,供各机关依循,俾适时回应产业界诉求。

工程会表示,105年12月21日劳动基准法修正公布一例一休新制,包括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费增加、特别休假日数增加、国定假日之日数减少等,将影响部分以日历天计算工期之在建工程。工程会综合考量营造业、工程技术服务业员工每月平均加班工时及行业特性等,订定处理原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105年12月20日以前厂商投标之工程,105年12月23日以后仍在施工尚未竣工者,不包括因可归责于厂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
二、展延工期:为避免劳工于休息日出勤致增加雇主成本及落实週休二日政策,明定105年12月23日以后之剩余工期,每14日展延1日。
三、补偿管理费:展延工期后,营造厂商管理工地之费用随之增加,以原契约总价2.5%及展延日数占原工期比率计算,补偿厂商管理费用。
四、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实给付增加之费用:未办理展延工期之契约(例如机关必须依原订期程使用採购标的,无法办理展延),由厂商提出因一例一休新制影响致须增加之费用及计算方式,由机关核实给付。
五、契约双方得另行协议处理方式:双方依个案特性认为不适宜依本处理原则办理者,得另行协议之。
六、物价调整约定:契约未订物价调整约定或已约定不随物价调整工程款者,双方得协议增订。
七、採购审查小组机制:机关可成立採购审查小组,加速协助审查展延工期及增加给付费用事项。
八、协处平台:各部会、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成立协处平台,协助处理本机关及所属(辖)机关採购审查小组无法解决之争议。
九、工程技术服务契约准用本处理原则:与工程契约特性相近部分,比照办理;与工程案件特性不同部分,得另行协议。
十、机关仍应督促厂商尽速完成履约,以利国家公共建设之顺利推动。
工程会指出,劳动法令之修正属「政府行为」,机关办理採购如已採用工程会订定的契约范本,订约厂商因劳动基准法修法导致影响履约期限或成本者,可循契约变更程序及本处理原则,与机关协议办理。
 
附件网址: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3539

 

公告时间:106.03.09
文章来源:https://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News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106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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