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购法符合创新採购需求 提升产业竞争力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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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翻摄自网路)

 

针对本(14)日媒体刊载义美总经理高志明在脸书贴文指政府採购法无法适用于工程以外之所有採购项目乙事,工程会表示我国现行採购制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採购协定之规定,与世界接轨,是一部促进各种採购作业公平公开透明竞争之法律,且已包含多样化弹性机制,机关可据以採购与「脑力产业」有关之标的,对于提升台湾整体永续竞争力并不冲突。

工程会表示,以高总经理所提文化创意产业、软体产业、生物科技产业、服务业等「脑力产业」之採购为例,採购法对于採购金额新臺币100万元以上之创新服务或产品採购,招标机关可採最有利标决标,公开客观评选优胜厂商,评选具创新设计或创意之厂商。

对于採购金额未达新臺币100万元但逾新臺币10万元之创新服务或产品採购,机关亦可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参考最有利标精神,选择符合机关需要的优良标的。採购金额新臺币10万元以下者,机关可不经公告程序,迳洽具创新或创意业者採购。

此外,对于涉及创新产品之採购,机关可以採设计加供应之统包方式办理,厂商可提出新技术、材料、设备供机关评选。机关亦可允许厂商就技术、工法、材料或设备,提出替代方案供机关审查。其属拥有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而无其他合适之替代标的者,机关亦可採限制性招标迳邀厂商议比价。

工程会表示,针对社会各界反映採购法修法意见,已汇整研议修正草案,未来仍将持续与各界沟通,以利立法院审议通过。

 

公告时间:106.02.14
文章来源:https://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News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1060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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