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文件案后,政院提出反避税条款将送立院审查

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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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文件案后,政院提出反避税条款将送立院审查

(图/取自网路)

 

「巴拿马文件」前日闹的国际社会沸沸扬扬,它揭露全球政商权贵的避税窍门,也让涉入的人士官位不保。而为了防止海外避税,28日行政院会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反避税条款」,未来只要企业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就要视为国内企业课税,包含境内外所得、财产交易所得、海外股权移转等都在适用范围内。

 

巴拿马文件曝光后,阻止企业不当避税已成国际的潮流与共识。因应国际发展趋势,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建立受控外国公司(CFC)及实际管理处所(PEM)等反避税制度,藉此保障税制健全、维护租税公平及保障企业权益。

 

行政院长张善政认为,尽管遏止企业不当避税是国际趋势,但有些台商在境外设立公司,或是到大陆投资,因此该修正草案也会考虑台商的情形。通过后,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视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以及相关配套、宣导措施办理情形再决定,而非立法院通过后就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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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张盛和也指出,反避税规定并不是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或设境外公司就受到适用,首先要有地区限制,一定要设在低税负地区的租税天堂,即低于我营利事业所得税率70%以下地区。其次,如果台湾企业藉着在低税赋租税天堂地区设立境外受控公司(CFC),如果把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地区但有实际营运,就不适用反避税条款,但没有从事实际营运活动,只把盈余保留在海外不分配,就会要受规范。

 

第三,该条款对于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也有严格定义,即总机构在台湾的企业,包含决策的人即决策处所,财务报表、会计帐册保存、董事会记录储存及制作处所都在台湾,且该公司在台湾境内有实际营运活动。这三个条件并存,才会适用反避税规定。

 

另外,张盛和也回应张善政的话,他表示两岸租税协议本来没有政治问题,只是因为「两岸」而牵涉到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现在如果和反避税条款绑在一起,可能反而有助两岸租税协议尽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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