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新制上路 新制旧制适用须注意

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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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制上路 新制旧制适用须注意

(图/取自网路)

 

来房市低迷,常有民众误以为房地交易有亏损即不必申报,但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指出,根据房地合一新制,无论交易所得有无亏损都要申报,且房地交易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同于课税所得,不必减去土地涨价总数额。不过草屯镇吴先生问:目前正逢房地课徵新旧税制之接轨时期,民众应如何判断出售房地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抑或适用原来税制?

 

在房地合一新制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是採分离课税,无论房地交易有所得或损失,都要在所有权移转登记次日30日内,自行向户籍所在地的稽徵机关办理申报。若计算后有应纳税额,民众还要记得附上缴纳收据。值得注意的是,民众的房地交易所得,是指以交易时的成交价格,减去原始取得成本和取得、改良、移转等相关费用的余额。余额若为负数,即为房地交易的损失。但课税所得的计算,余额还需扣除土地涨价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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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甲君在2014年11月1日买进一笔房地,成本900万元,并在2016年1月5日出售、完成所有权登记,当时售价750万元。该笔房地的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则为60万元,由此甲君的房地交易损失为210万元,课税所得则为负数,无须缴税。依照规定,甲君应该要在1月6日之后30日内,也就是在2月4日前办理申报,避免受罚,稽徵机关可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行为罚。至于经过核定的交易损失,可以用来抵掉交易日以后三年内的房地交易所得。

 

关于民众应如何判断适用新税制抑或旧税制,中区国税局南投分局答覆: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制度,是针对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适用:

  1. 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不包括依农业发展条例申请兴建的农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土地。
  2. 个人自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以设定地上权方式的房屋使用权。
  3. 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之房屋(不包括依农业发展条例申请兴建的农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的土地,且持有期间在二年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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